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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

编辑:济南优路教育时间:2019-12-02

【解答】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,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,无约定的按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的规定。价款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(三)款规定:单项工程竣工后,承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,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。承包商应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,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,责任自负。如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,经业主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,业主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,责任由承包商自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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